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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合法性#53-不,“不提供遊戲即服務”:對被指控的農場的回應(霍格法則)

我知道當以英語發布漫畫時,進行扇形翻譯的掃描和掃描的官方頁面是非法的,但是我不確定如果不以英語發布漫畫時會有什麼規則。關於從日語到英語(或其他存在不同/特定規則的其他語言)的漫畫翻譯的合法性的一般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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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應該查看此kcl.ac.uk/artshums/depts/cmci/people/papers/lee/between.pdf,了解版權保護和支持者字幕/掃描的區別
  • 只是附帶說明,實際上有些審理小組確實得到了作者的許可,可以掃描和翻譯其作品。
  • @krikara真的嗎?您能舉一個例子嗎?我有點懷疑,因為我從沒聽說過這樣的事情。
  • @senshin許多網絡漫畫和Baka-Tsuki輕小說都得到了作者的許可。至於漫畫,也有一些。查看此鏈接mangaupdates.com/showtopic.php?tid=40345&page=1
  • @krikara呵呵,好的。你知道的越多!

這是國際版權法的問題,因此相當複雜,取決於您的居住地。但是,對於大多數發達國家,這些法律是相當標準化的,因此,如果您願意使用寬泛的筆觸繪​​畫而忽略了技術上的細微差別,則這些法律都是相當普遍的。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貿易協議和版權協議的締約方。其中最著名的是《伯爾尼公約》,但還有許多其他公約。在不涉及太多技術細節的情況下,這些協議的意思是各國將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彼此的版權和知識產權。有某些豁免,例如合理使用,但禁運絕對不適合其中任何一項。

日本是此類協定中大多數國家的合作夥伴。這意味著,日本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通常甚至可以在其他國家對侵犯其權利的人提起訴訟。另外,您可能會想到,日本作品在海外也保留了某些法律保護,例如美國漫畫的模仿者仍然會違反法律。這些法律通常範圍很廣,包括許多不同的藝術媒體(例如動漫)和其他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作品。因此,出於所有實際目的,如果您分發或獲取未經官方許可的漫畫副本,則可能違反了法律。

許可狀態與版權狀態沒有任何法律關係。許可是另一個問題,即其他公司是否可以創作和分發作品(通常在海外)。不過,無牌作品可能仍會受到國際法的保護。但是,存在一些與進行此類法律訴訟的成本相關的實際問題,以及粉絲的強烈反對,使得不可能採取法律行動,尤其是在無牌系列案件中,權利人通常很少能從中獲利。當涉及更多的聚會(例如贊助者)時,這個故事可能會發生巨大的變化。

動漫新聞網(Anime News Network)很好地介紹了有關動漫法律方面的文章。當然,動漫和漫畫之間存在實際差異。具體而言,動漫生產商通常比漫畫生產商在保護自己的IP方面擁有更大的能力和興趣。但是,至少在基本級別上,兩者的保護之間在法律上沒有實質區別。在這種情況下,以下是他們對扇子字幕的評價:

出現的一個常見問題是下載尚未在美國(或該人可能居住的任何地方)獲得許可或尚未發行的節目的合法性。儘管通過Hulu,Crunchyroll和其他服務進行流媒體處理,這件事對於新節目來說越來越少了,但這是許多節目愛好者的普遍回答,他們除了導入DVD外沒有其他觀看節目的方法。或來自日本的藍光(可能有字幕也可能沒有字幕,更不用說配音了)。

然而,事實是,即使某節目未獲得在美國的發行許可,也仍在美國受到保護。國家之間存在一些國際條約,這些條約為一個國家的創作者提供對另一國家的作品和權利的保護。這些公約包括伯爾尼公約,日內瓦UCC,巴黎UCC,TRIPS和WCT。日本和美國都是這五個協議的簽署國。無需詳細說明每個條約的內容,這通常意味著在日本製造和生產但尚未在美國發行的動漫仍受美國法規保護。

粉絲可能沒有意識到,通過在美國發行未經許可的動漫標題,可能會侵犯其他幾家相關公司的版權。動漫經常涉及多個贊助商,以資助一個項目。這些公司徽標和產品位置也受版權或商標保護,其產品或符號的顯示也違反了知識產權法。因此,儘管有人可能會冒出一堆Code Geass認為他們唯一需要擔心的公司是Bandai,但必勝客實際上可能未經許可就提出了使用其徽標的訴訟。老虎與兔子(Tiger&Bunny)到處都是百事可樂(Pepsi)到亞馬遜(Amazon)的廣告,所有人都擁有其商標和圖像的權利,這些商標和圖像在展示原始作品時可能會受到侵犯。此外,對於音樂而言,當節目中有音樂藝術家正在使用該系列來宣傳自己的樂隊或最新單曲時,通常也可以單獨獲得音樂許可,這通常就是為什麼YouTube上許多帶有動漫的視頻被音頻刪除的原因。藝術家的要求。這些許可協議甚至可能會影響到國內發行,就像Funimation發行的Har + Guu一樣,其中缺少Eri Umihara的結尾歌曲ohashi。


我還要指出,儘管在法律上肯定可以肯定迷迷糊糊者和檢舉人有錯,但與此相關的案件數量卻很少。有幾個原因。一方面,日本工業的建立是為了在日本銷售商品,所以他們對在海外起訴案件沒有興趣。另一方面,許可行業是建立在一種已經存在的狂熱粉絲文化的基礎上的,因此,他們一直只是考慮到這一點。

不會發生這種情況的更大原因可能是,對這樣做的許可證頒發機構的抵制可能會比他們獲得的收益要高得多。甚至就開玩笑起訴Fansub下載程序而對Funimation的強烈反對也很明顯,我懷疑他們是否真的有興趣再次重複這一點。從法律上講,他們可能有權利這樣做。

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如果您居住在簽署《伯爾尼公約》的國家(大多數國家),則必須遵守日本的版權法(同樣,日本人也必須遵守您所在國家的版權法)。

日本版權法(與大多數版權法一樣)禁止未經授權複製受版權保護的作品,1 這是任何掃描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在掃描漫畫之前未獲得漫畫版權持有者許可的任何掃描者均違反日本版權法。2 漫畫尚未以英語發行的事實並不重要。

當然,版權也有例外,但沒有一個例外真正適用於掃描問題。尤其是,合理使用不是抗辯-法院永遠不會將受版權保護的全部內容的批發複製視為“合理使用”。

(當然,無論是否 道德的 是一個單獨的問題。)


1 參見,例如,《版權法》第21和49條(官方英語翻譯)。

2 這個答案不解決已經落入公共領域的作品。審查公共領域作品沒有法律障礙。問題在於,日本法律(《版權法》第51條)明確規定,作品在作者去世後50年就進入了公共領域,而今天沒有人在模仿1963年之前去世的人繪製的漫畫。因此,出於實際目的,公共領域並沒有真正涉及整個掃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