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nim

不要讓GREED獲勝!幫忙威廉·喬治。

我看了第7集 露露科太空巡邏隊 今天,嗯,那肯定是一件事情。突出地,它具有

從一塊 殺拉殺 原聲帶:“ Gekiban Tokka-gata Hitsutsu-boshi Gokuseifuku”(OST 2音軌1),基本上是“ Before my body dry”之前的原聲帶版本,也就是“ Do n't Lose Yourr Way”。

(坦白地說,這是我慣用的,因為這是我多年來獲得的與動漫有關的最好的驚喜。)


這讓我開始思考-誰通常擁有動漫的配樂?是作曲家,還是動畫工作室或製作委員會等其他團體?

(通過配樂,我是指配樂;不是OP / ED,我強烈懷疑它們傾向於擁有不同的所有權方案。)


從比較的角度來看,好萊塢的情況很有趣-各種所有權計劃似乎都是可能的(儘管我不知道哪個更常見)。在某些情況下,電影原聲帶將被視為電影製片人所有的可出租作品;在其他情況下,作曲者將擁有配樂,並將使用權授予製作人;當然還有其他可能性。 (當然,請記住,日本和美國在處理知識產權方面有相當不同的約定,所以好萊塢的情況可能與秋葉原的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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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發現的:

據我了解,動漫界的音樂產業並不是真正透明的。很難找到可信賴的資源。

首先,我有個想法要問托馬斯·羅曼,這是他的答案(屏幕下方的翻譯):

翻譯:“在日本,誰通常擁有動漫OST的權利?(除OP&ED以外)工作室?作曲家?” “當然不是工作室。我不能說。可能是製作委員會+作曲家。”

Thomas Romain是法國動畫師,已經在日本工作了幾年。他在Satelight工作室工作。因此,即使他不確定誰擁有權利,當他說工作室不擁有權利時,我想你也可以信任他。

我還在Wikipedia上做了一些研究:

日本版權法(? Chosakukenh ??)由兩部分組成:“作者權利”和“鄰接權”。因此,在日本,“版權”是一個方便的統稱,而不是單個概念。日本是1899年最初的《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其版權法與大多數國際法規保持同步。

他們說,版權法與大多數國際法規保持同步。共有3位演員:作曲家,製片人和廣播公司(有線擴音器)。在以前指出的動漫製作中,製作人和廣播人似乎是相同的。

關於他們每個人的權利:

作曲家對其音樂擁有一切精神權利。他還具有經濟權利,也就是說:複製:作者可以控製作品的複制,包括攝影,錄製和下載。交流:作者可以控製作品的傳輸,交流,廣播,表演,展覽等方式,包括作品副本的分發方式。改編:作者可以通過翻譯,戲劇化,電影化和一般衍生作品的創作來控製作品的改編。

對於廣播公司(這裡是製作人):

廣播公司和有線擴散器具有固定,複製,提供和重新傳輸的可轉讓經濟權利。電視廣播公司也有權控制其廣播的攝影。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詳細信息,請訪問:http://en.wikipedia.org/wiki/Copyright_law_of_Japan

我在YouTube上看到了很多動漫開場視頻,這些視頻的音軌被各自的歌曲製作者(而不是動畫公司)靜音。因此,配樂必須歸製作該配樂的公司所有,並由動畫公司根據某些協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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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在網上訪問過的幾家商店,所有OST都是由生產它們的公司出售/分發的。.請參閱Kara no Kyoukai OST的鏈接,該鏈接由Sony發行。

http://www.cdjapan.co.jp/product/SVWC-7749

因此,它必須歸生產它的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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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問題說 “(按原聲帶,我是指原聲帶;不是OP / ED,我強烈懷疑它們傾向於擁有不同的所有權方案。)”
  • 好吧,我會更新答案...

這是日本的典型情況:作曲家和作詞家將版權轉讓給音樂發行商,並且將版權歸版權集體所有,最有可能是JASRAC(美國的ASCAP / BMI)。表演者擁有表演權,通常通過合同將其轉讓給唱片公司。此外,記錄標籤擁有記錄權。

因此,動畫工作室必須已獲得JASRAC和唱片公司(Sony / Aniplex)的許可才能使用該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