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阻止鼓舞人心的殺手“媒體”-Colion Noir
我的意思是,如果我嘗試製作手機遊戲(例如《口袋妖怪》),是否可以使用與動漫相同的角色?如果不是,那麼關於這種情況的規則和條例是什麼?
2- 我認為此網站上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回答此問題。 (正如我們之前提到的那樣。)也就是說,除非您將其用於獲利產品中的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否則任何形式的使用都是非法的,除非該產品屬於合理使用(這仍然很難爭論)。所以,不,您將不允許自己做 寵物小精靈 遊戲。
- 這個問題似乎離題,因為它與創建動漫相關產品的合法性有關,這個主題不在此Stack Exchange的範圍之內。
看一下動漫新聞網標題為“動漫法則”的這篇文章,其中提到了角色的版權:
實際字符的Fanart和同人誌可以被視為版權所有者的衍生作品。結果,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字符製作藝術品可以被視為侵權。這包括將來自不同作品的多個角色描述為幾項侵權的作品。因此,跨界同人誌或fanart侵犯了多個版權,涉及跨界的每件作品一次,任何創作者都可以起訴該藝術家。這不僅限於具有實際角色(即在同一張圖片上繪製《變形金剛》和《我的小馬駒》的同人畫),還包括更微妙的參考(即在《復仇者聯盟》的服裝中繪製《老虎與兔子》的演員表)多個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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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和諷刺是美國法律唯一受保護的元素。兩者不可互換。模仿和諷刺在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以及使用多少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方面互不相同。因此,根據美國法律,每個人都享有不同級別的保護。
因此,顯而易見。在手機遊戲中使用動漫角色的相似性是侵犯版權,它經過裁剪和乾燥,幾乎沒有解釋的餘地。如果您可以證明它是合理使用,模仿或諷刺,則可以擺脫它。